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加强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努力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推进四川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研究领域涉及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内外(境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主要设置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年度(重点、一般、青年)项目、社科研究基地项目、市州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重大委托(或招标)项目主要资助关系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学科基础建设的重大问题研究。年度项目主要资助一般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社科研究基地项目主要资助四川省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的重大问题研究;市州项目主要资助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对策性应用研究;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没有先期申请立项,但已接近完成的确有价值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采用发布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三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当年的第二季度。五年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课题指南,由省规划办向社会广泛征集并组织专家论证和汇总整理,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后发布。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要以我国、尤其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理论指导实际、回答时代课题的作用,大力推动学术观点、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创新,着力推出代表我省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省社科规划项目,要重视我省具有优势地位的学术领域和学科门类,推动基础学科的发展和建设。
第七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 少量题材特别重大,党和政府关注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的课题,以省社科规划办采用招标或委托研究的方式立项,经省社科联党组审定,由省规划办单独组织。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省规划办受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条 申请人可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索取有关资料,认真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及初审,按有关规定上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申报省社科规划项目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三十九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需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必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者,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省社科规划项目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匿名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评审专家按所属学科建库备档,建库人数为实际需要人数的3倍左右,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回避制。
第十三条 省规划办负责组织省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采用匿名评审方式,将《申请书》活页分送若干名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省社科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由学科评审组根据项目设计论证的水平和课题组的人员构成及其它研究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拟立项项目。
4、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学科评审组组长签署评审意见。
5、省规划办对学科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并上报四川省委宣传部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立项批准后,省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算起。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省社科规划办。
省社科规划办接到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鉴定费、管理费等。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财务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省规划办检查、审查。
承担省社科规划项目的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因故撤销的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组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省规划办核销。
第二十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报送省规划办。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省规划办负责省社科规划重大委托(或招标)课题、年度项目的重点课题、社科基地课题、后期资助课题的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省规划办的委托,负责本单位年度项目的一般和青年课题的管理,市州项目由各市州社科联管理。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研究。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规划办调查核实,报请省社科联党组批准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应用性研究项目延期一年仍不能完成,基础性研究项目延期两年仍不能完成。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规划项目。撤销项目情况属于前条的第1、4、7项者,省规划办将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次年立项项目予以一定限制。
第六章 成果鉴定和结项
第二十八条 为科学地评估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省规划办负责组织省社科规划重大委托(或招标)课题、重点课题、社科研究基地课题和市州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一般和青年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第三十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省社科规划办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的专家只限1人。
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组织鉴定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省社科规划办索取并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专著类成果可交1套书稿)报送组织鉴定者。
2、组织鉴定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专家鉴定表》(以下简称《专家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专家鉴定表》上写出对该项成果的评语和是否同意结项的意见。
4、鉴定专家将《专家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组织鉴定者。鉴定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一个半月。
5、组织鉴定者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3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6、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完整采纳引用并取得明显效益,或省(部)级以上领导作了肯定的批示。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省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项的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字样,并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第三十四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份《结项审批书》原件,3份《专家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5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5套)。验收合格后,由省规划办发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为在国际互联网上展示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所有课题组在办理结项手续时,务必向省规划办提交一份3千字左右的成果提要,同时提交该提要的电子文档。
第七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三十六条 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省规划办,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使其在党和政府决策、在推进四川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七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逐渐形成机制。具有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通过《重要成果专报》报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重要学术观点要及时摘报省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资助省规划项目中的优秀成果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规划办,以往其它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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