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每个学校承担项目集中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小组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对项目完成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 :

( 一 ) 验收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

( 二 ) 项目的承担者围绕项目下达任务、执行与完成情况、存在的不足与下一步努力的方向作出项目总结。在项目总结中对项目的创新点,已获省部级奖励,发明专利,获省部级以上项目经费支持,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可重点说明,在完成项目总结的基础上,向学校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 、课题计划任务书 :

2 、项目结题表及其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

3、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的经费使用情况;

4、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及数据 ;

(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资料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 四 ) 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应认真听取主研人员的工作报告,并审阅项目验收的全部资料 ,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公平、公正、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五条 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六条 科研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 通过验收 "或" 还需要复议 " 或 " 不通过验收 " 三种情况。通过验收的项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评为优秀。评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新的科研项目时,给予重点支持。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己按计划完成 , 经费使用合理 , 为通过验收。

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 的 ;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 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为需要复议。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为不通过验收 :

( 一 )完成任务不到85% 的 ;

(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 三 )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未经过批准的;

(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

( 五 )超过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一年以上未能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的;

( 六)经费使用中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七条 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 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 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 , 可再次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 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的承担者, 应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如期完成计划任务, 并及时申请进行验收。凡承担四川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而未按时验收结题的, 教育厅对其新申报的项目不予列项支持。

第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四川省教育厅签发《四川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表》。

第十条 此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科技处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含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由省教育厅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组织开展的社会科学项目的验收,按《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